索引号: 01424793-6/2020-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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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合作镇人民政府
文号: 合政发〔2020〕49号
成文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镇瓶装燃气经营市场专项行动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镇瓶装燃气经营市场专项行动的方案
来源: 合作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9-22 15: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居)、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镇合法瓶装燃气经营者权益,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2013]51号、通政办发[2013]178号、启政发[2013]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为依据,坚持依法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和“属地管理”、“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职责,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疏堵结合,严格执法,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可控、管理规范、经营有序。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只充装自有、合格气瓶;全面实现本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是全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唯一渠道;全面做到所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实施“六统一”(统一液化气钢瓶使用安全宣传、统一培训持证挂牌上岗、统一着装、统一使用送气配送单、统一送气车辆样式和统一存放地点)行业规范;全面消除不符合用气条件的使用及储存行为;所有送气服务人员通过筛查、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员工管理;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全程可追溯,建成全镇城镇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加快优化全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规划布局。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保证燃气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检测有效,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自有气瓶和用户信息档案。所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的车辆统一标色并登记在册凭证运输,送气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对燃气用户做好入户安检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非企业自有气瓶,禁止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和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和服务系统,从储配站气瓶充装--供应站-配送员--用户的各个流转环节,实现全程信息管理。气瓶、配送车辆、配送员、用户等信息逐步上传系统,实现用户通过电话或网上预订,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送气上门。

(二)整合监管部门信息。积极主动和上级部门对接,以市管局气瓶信息、充装许可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运输车辆信息,住建部门燃气经营许可信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信息,以及燃气企业气瓶配送和用户信息为基础,形成从气瓶充装、运输、配送、用户完整的生产供应信息网,有效掌控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供应、储存、使用情况。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立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建设、经发、安监、市管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对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和充装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自有气瓶、无二维码(条形码)标识气瓶、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及擅自倒灌、超量储存、无证运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惩处。

四、时间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统计整理自有气瓶的数量、用户信息、配送车辆、送气人员等信息,为专项行动提供基础数据。有关信息汇总后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须对自有气瓶做统一标识,无偿提供用户使用,可收取押金;鼓励瓶装燃气企业对市场上流转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年限折价收购;督促企业建立气瓶配送和用户管理体系,主动为配送气瓶的人员和车辆投保;支持企业合理布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同时,各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专项整治进行回头看,防止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流动充装、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以及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非自有气瓶、私自贩卖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必须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用气检查;二是应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用人原则,与瓶装气配送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三是必须制订配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和员工的职责,做到“六统一”;四是一律不得直接向个人供气,所有送气服务均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行配送。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实施联合执法。

镇建设局:进一步完善经营许可制度,加快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配送制和销售实名制;优化燃气供应场站布局,负责制定供应站点的技术和验收标准;做好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提高燃气使用安全。鼓励开展燃气安全保险试点;负责专项整治信息汇总、数据上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

市管分局:牵头查处跨区域充装燃气等行为;严厉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无码气瓶、过期气瓶、报废气瓶及掺假等违法行为;强化“灶管阀”等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镇经发局: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符合条件的餐饮场所主动申请瓶改管,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接受供气企业安全用气检查指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指导餐饮企业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派出所: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违规大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存储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未取得钢瓶配送车辆专用识别标志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点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和用户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镇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涉及住建局的相关处罚职能进行执法;尤其针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处。

镇司法所:指导相关文件法制审核和依法执法工作。

镇纪委: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强化村居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村居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使用安全事故。各村居定期组织对属地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情况及储存、使用等情况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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