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93-6/2015-00052 | ||||
分类: | 应急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合作镇 | ||||
文号: | 合政发〔2015〕54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2-22 | ||||
发布日期: | 2015-12-2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合作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
各村(居):
经研究,现将《合作镇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作镇人民政府
合作镇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为协管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层级负责、责任明确、考核有据、奖惩分明”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村(居委会)应确定一名以上协管员,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并将协管员相关情况报镇乡政府及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备案。如需更换的,应及时将新协管员的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报镇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第三条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镇乡(园区、街道)食安办或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市、镇两级市场监督部门、镇乡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应定期对协管员进行基础技能培训和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培训。
第五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和业务知识,按时参加会议和培训。
(二)积极向群众做好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经营户,农产品种植、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的动态信息,督促业主办理相关证照,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做好台帐登记工作。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定期对辖区进行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四)及时掌握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配合做好举报投诉事件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督促辖区内食品经营户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学习培训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督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经营,协助做好问题食品的下架封存、数量清点工作。
(六)协助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主体、集体聚餐承办者清册,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做到门清、户清、经营状况明。
(七)完成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登记和送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并完成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400人(含200人)以下的现场评估指导工作。
(八)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动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启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和《启东市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考核评估方案》等有关规定对协管员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后,报请镇乡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解除聘任。
(一)违反协助执法管理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泄露有关保密事项;
(三)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以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作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