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93-6/2018-0003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意见
发布机构: 合作镇
文号: 合政发﹝2018﹞33号
成文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18-06-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来源: 合作镇 发布时间:2018-06-0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镇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跨江融合、接轨上海”发展战略,大力促进人才发展和科技进步,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规划,现结合合作镇发展实际,特制订鼓励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政策扶持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鼓励镇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科研投入,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为我镇的高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保障

设立合作镇创建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牵头,下设人才科技办公室,主要负责省高新技术产业创建申报工作及产学研合作项目工作。

三、政策扶持

1、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财政每家奖励5万元,同时镇财政配套奖励5万;

2支持企业介入高校院所早期研发,鼓励企业与高校开展深层次合作,按实际确认的企业支付的产学研技术交易额为准,市财政每个项目补助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单个项目镇财政配套奖励5万元。

四、奖励依据、拨付方式及实施期限

1、奖励依据: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税务证明;其它必要材料。

2)产学研项目奖励: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协议;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机构的费用凭证;高校、科研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

2、拨付方式: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镇财政配套奖励按照企业开始申报先期补助4万,其余奖励资金按照上级同步进行拨付。

2)产学研项目奖励:市财政奖励以当年文件为准;镇财政奖励在项目正式签订且企业支付费用后拨付。

3、实施期限:本意见实施期限自201811日起。以往镇各类文件及惯例性做法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合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政发33号(关于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