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网站(网址:http://www.qidong.gov.cn/qdshlz/xxgkzn/content/e8d969aa-7e23-401c-a1d5-8a8d85863510.html)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㈠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1.机关简介
①机构职能
②机构设置
③领导分工
④办公地址及时间
2.政策文件
3.规划计划
①工作规划
②计划总结
4.统计信息
5.部门预决算
6.人事信息
7.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
8.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
10.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11.土地征收
12.房屋征收
13.筹资酬劳
14.社会救助
㈡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镇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㈢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镇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镇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qidong.gov.cn/qdshlz/xxgk/xxgk.html,联系电话:83313057;传真号码:8335304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会议、文件、公告栏等公开方式获取本镇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镇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镇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镇指定党政办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启东市人民中路288号汇龙镇人民政府,邮编:226200;联系电话:83313057,传真号码:83353046。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和递交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如已采用网上身份认定技术,可以确认网上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镇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