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供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十个大类,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等内容。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启东生态环境局专页(http://www.qidong.gov.cn/qdshbj/xxgk/xxgk.html)向公众公开。另外,部分信息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地址:启东市紫薇中路718号局办公室,邮编:226200,电话:0513-83354459,传真:0513-8332032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2,公民填写附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附件2。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方式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的,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及拒绝补正的法律后果。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7.“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8.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9.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五)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1.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用)
2.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