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1 10:0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我局环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启东市环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启东市环保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启东市环保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启东市环保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启东市环保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启东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启东市环保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启东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府信息,启东市环保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启东市环保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启东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莲都区政府门户网站环保专栏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启东市环保局局内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启东市环保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启东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启东市环保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启东市环保局,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启东市环保局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莲都区政府门户网站环保专栏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启东市环保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启东市环保局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启东市环保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启东市环保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启东市环保局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缙云县环保局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启东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局相关科室提供信息内容。

局相关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科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答复;对较为重大事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单位)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信息;

(二)启东市环保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启东市环保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环保监督检查、取证和检查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启东市环保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启东市环保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六)依法不属于启东市环保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八)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启东市环保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十)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启东市环保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缙启东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启东市环保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启东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