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70-6/2020-0018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28 07:19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7.“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8.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9.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0.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移交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权力清单

3.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环境保护规划

4.环境质量状况

5.水污染防治计划

6.噪声功能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7.危废经营单位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及自行监测结果、危废跨省转移实施方案

8.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双随机”检查企业情况

9.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1.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2.环保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环保专栏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各责任科室和局属单位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根据《启东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由相应责任科室和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