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辖区内环境空气、水环境、噪声等要素进行监测,定期向上级监测站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2)对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监测。
(3)在能力范围内参与辖区内污染事故的调查和监测,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4)负责辖区内(县)批企业及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验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