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70-6/2016-00105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其他
发布机构: 环保局 文号: 启环发[2016]100号
成文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08-2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失信的函
关于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失信的函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人民法院:

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以下各型成品油轮、化学品船、散装货船、海工等产品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司10万吨以下各型成品油轮、化学品船、散装货船、海工等产品制造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整。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停止项目生产。我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该项目要求停产。该公司及其公司法人于2016年7月25日被你院列入失信名单。

我局于2016年8月接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该公司恳请协助撤销行政处罚失信决定书的办文单。经研究认为:一、上海振华重工作为一家国企单位,品牌影响力享誉全球,启东海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下属单位,有一定的声誉。做为我市重点船舶海工企业,在整个船舶海工行业市场低迷,企业生存压力异常巨大的情况下仍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及社会稳定做出相应贡献。二、该公司能及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部分环境问题。三、该公司承诺下阶段积极完成验收申报工作。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贵院暂缓将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列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