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70-6/2015-00095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意见
发布机构: 环保局 文号: 启环发[2015]20号
成文日期: 2015-02-05 发布日期: 2015-02-0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2000吨/年PES(共聚酯)热熔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查意见
关于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2000吨/年PES(共聚酯)热熔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查意见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5-02-0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2000吨/年PES(共聚酯)热熔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报告书)及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收悉。我局在启东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qd.nthb.cn)将环评文件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相关反对意见或听证请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我局预审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2000吨/年PES(共聚酯)热熔胶扩产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滨江路38号。根据《报告书》环评结论及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对照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经信投资[2013]61号文件精神,在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2000吨/年PES(共聚酯)热熔胶扩产项目在拟定地点建设,并上报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评书》及专家组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完善建设项目污染治理、环境风险防患及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配建匹配的雨水、污水收集系统,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对照工程设计技术方案及《环评书》要求,本次项目扩建在利用原有已建成的生产、生活废水生化预处理设施的基础上,配套完善相应的废水收集管网及其他设施设备。本项目扩建完成后,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废水经生化预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纳管相关要求,预处理后废水须通过专用的“一企一管”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控制PES合成生产车间、粉碎筛粉车间、原料储罐区及废水预处理工序的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成车间有机废气配建匹配的机械冷凝+二级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新建的粉碎筛粉车间须新建匹配的板式过滤分离+布袋除尘治理设施;导热油炉须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余热须循环利用。拟建项目排放的废气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氨气、硫化氢等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浓度限值;燃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14)相应标准;所有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对应的国家规定标准。
3、选用设备应考虑消声设施或配建减振、隔声等治理设施,后加工粉碎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相应3类标准,所在区域噪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应功能区标准。
4、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2-2001)标准执行;危险固废的收集、储存、转移、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5、本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公司应按环评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环境监测、监理计划,配建专职“三废”治理员。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排污口标志牌,废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COD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确保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实时联网。
7、认真实行清洁生产审计,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发挥本次技改工程的治污效能及节能减排作用,尽早实现ISO14000认证。
8、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的要求加强公司厂区及周围绿化,废水处理设施四周须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减少废气、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以整个厂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三、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各类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废水量≤29384.838吨/年(接管量)、COD≤10.184吨/年(接管量)、氨氮≤0.03吨/年(接管量)、总磷≤0.003吨/年(接管量)、悬浮物≤4.229吨/年(接管量)、石油类≤0.051吨/年(接管量);废气氮氧化物≤3.034吨/年、二氧化硫≤0.41吨/年。具体由你单位另行办理排放许可申报审批。
四、针对本项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较多及后加工粉尘易燃爆的具体特点,制订合理可行的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及应急材料,并配建与公司生产和产污能力相匹配的事故应急池。
五、项目建成后,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