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范围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4、5、6、7、8组(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现状(单位:公顷)
被 征 收 单 位 |
水浇地 |
园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农村居民点 |
合计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4组 |
0.3479 |
0.0577 |
0.1854 |
0.591 |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5组 |
2.28 |
0.0525 |
0.0611 |
0.1854 |
0.2428 |
0.7962 |
3.618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6组 |
0.211 |
0.0236 |
0.2346 |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7组 |
1.8027 |
0.0045 |
0.2335 |
0.3639 |
2.4046 |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8组 |
0.3584 |
0.0584 |
0.4168 |
||||
集体合计 |
5.0000 |
0.0525 |
0.0656 |
0.1854 |
0.616 |
1.3455 |
7.265 |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前,暂按启东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9〕5号)测算和安置,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按照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园区)相关文件或方案执行。
五、拟征地单位安置人数和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人、万元)
序号 |
村组别 |
安置总人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费 |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1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4组 |
12 |
15.9570 |
20.4 |
1.0172 |
1.7 |
10.2443 |
2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5组 |
50 |
97.6860 |
85 |
7.0333 |
1.7 |
10.2443 |
3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6组 |
5 |
6.3342 |
8.5 |
0.6016 |
1.7 |
10.2443 |
4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7组 |
35 |
64.9242 |
59.5 |
5.1825 |
1.7 |
10.2443 |
5 |
吕四港镇袁家灶村8组 |
15 |
11.2536 |
25.5 |
1.0465 |
1.7 |
10.2443 |
合 计 |
117 |
196.1550 |
198.9 |
14.8811 |
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成员界定时点为本公告发布之日。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待名单产生后进行,其标准暂按启东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9〕5号)执行,以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变化,以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出台后,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和补偿资金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由吕四港镇人民政府暂按启东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9〕5号)的规定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并由相关单位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搬迁通过政府指导价评估后补偿,符合安置的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启东市人民政府提出(联系地址:汇龙镇公园北路1118号)。
八、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园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以本次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