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10-11 09:1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资源管理,依法规范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1年9月市政府印发了《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启政规〔2021〕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战略方针,先后作出多次重要指示批示,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遵循根本和行动指南。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产业项目用地只有在成片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才能办理征收。我市根据各区镇提出的“十四五”时期产业用地需求,结合上级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标准,对个别区域不能全覆盖。但可对成片征收方案外的区域办理农转用手续后,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行为研究制定了《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文件制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所有者集体决策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应当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土地所有者涉及的租赁决议、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原承包经营权处置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坚持租赁地块产权明晰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租赁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二)除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外,地表附属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全部拆(移)除;(三)具备必要的道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规定。

3、坚持部门联动联合审批原则。市大项目办会同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履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民主决策程序、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启东市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审核表》明确具体审核意见。

四、主要内容

1、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程序。即租赁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各单位对申请办理租赁的产业项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核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核准书。最后租赁双方签订《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明确市大项目办、发改委、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各区镇等部门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3、规定本办法有效期至上级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生效时止。

原文链接: 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文件 (qid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