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海确权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1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1、如何取得海域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2、申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围海养殖用海需要);

(三)宗海界址图、位置图;

(四)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3、养殖用海的审批权限怎么规定的?

(一)县级审批权限:四十公顷以下的围海、四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用海;

(二)市级审批权限: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围海、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用海;

(三)省级审批权限: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

4、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围海养殖(含海水高涂养殖、滩涂蓄水养殖)用海:0.06万元/公顷(40元/亩)。

(二)开放式养殖用海

1、海水筏式养殖用海(如紫菜养殖):0.0225万元/公顷(15元/亩);

2、海水增殖护养用海(如贝类养殖):0.015万元/公顷(10元/亩);

3、海水网箱养殖用海:0.045万元/公顷(30元/亩);

4、其他海水养殖、海水栽培业用海:0.0225万元/公顷(15元/亩)。

5、养殖用海到期后续期如何规定的?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