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特编制《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十一个大类,包括:机关简介、政策文件、公告公示、规划计划等内容(具体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http://www.qidon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栏目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办公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4号(新华书店东侧),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3-83313555,传真号码:0513-83110042。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启东市汇龙镇金桥路199号(二楼),办公时间:工作日(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3-68695391。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微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4号(新华书店东侧),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邮编:226200。本机关邮政寄送渠道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在线填写《启东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服务科,传真号码:0513-83250410,联系电话:0513-83250410。
(三)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