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5001-9/2024-00003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28 发布日期: 2024-01-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救济途径调整的通知
关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救济途径调整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02 10: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救济途径调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适用行政复议前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前置的认定

认定“不予公开”和“未答复”两种情况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七种情形

1. 国家秘密类豁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3.“三安全一稳定”豁免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5. 三类内部事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6. 四类过程性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7.行政执法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行政机关未答复”的情形,视同新修订的《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救济途径表述的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各部门和各区镇、街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救济途径表述作如下调整: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于一个答复含有多个口径的,只要有“不予公开”情形的,整个答复都按照行政复议前置处理。

(二)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救济途径仍然保持不变。

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