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纬一中路216号《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明单》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明单》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南通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