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启东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4 12:2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大力推进我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启东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队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队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见《国家统计局启东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章公开方式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国家统计局启东调查队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的方式公开,辅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启东调查队正式编发的政府信息,由队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利用我队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队申请获取,具体申请程序详见《国家统计局启东调查队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依申请公开事项由队综合科统一受理和答复,各科室配合,重要的应报队领导审核后再作公开。经受理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答复,报队领导同意后,由队综合科对外公开。

第六章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以队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综合科负责审查并报队领导确认后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统计信息类的政府信息(月度数据、月度分析),由综合科负责履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五条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一)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队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在国家统计局启东调查队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纠正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