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5224-1/2011-00152 | 分类: | 公安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号: | 启公局〔2011〕68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6-17 | 发布日期: | 2011-06-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实行消防工作联勤协作机制的通知 |
各派出(边防)所,市局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要求,市局决定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消防工作联勤协作机制,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市局治安、经文保、交巡警及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内部及周边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各派出所要对辖区内的小区物业公司、村(居)民委员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治安、经文保等部门要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督促列管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交巡警部门要以建筑物周边公共道路为重点,开展交通堵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路面消防安全巡防等工作。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检查协作机制
治安大队在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时,应要求活动承办方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通知书》报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接到《安全检查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对活动场地进行检查,并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报治安大队备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需延期实施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大队应告知治安大队延期检查的时间和理由。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大队发现承办方仍未落实消防安全相关要求、不具备安全举办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依法撤销原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许可。
三、火灾事故处置调查协作机制
火灾事故发生后,交巡警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保障路面畅通;辖区派出所要在第一时间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协助火灾现场保护、开展调查访问,并负责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不涉及到两方及以上当事人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应由刑侦部门参与调查的火灾事故,指挥中心要立即通知刑侦部门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等,并作记录。在调查过程中,消防部门要发挥对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鉴识优势,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所列的放火嫌疑情形及时取证固定,认真分析;刑侦部门要利用痕迹、法医、理化、DNA、照相等专业优势和调查走访、审讯等业务特长,对消防机构提出的嫌疑情形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逐一甄别。经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刑侦部门应形成调查结论并向消防部门移交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涉嫌放火犯罪的,经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将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积极协助刑侦部门开展工作。
四、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协作机制
对《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辖区派出所可自行查处。派出所及治安、经文保等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交单》,书面移交消防大队处理。
五、旅馆业行政许可协作机制
治安部门在实施旅馆业登记许可时,对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的旅馆,一律不予核发旅馆业登记许可证。
六、消防管理督察协作机制
市局警务督察队要会同消防、治安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警种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督察,每两个月对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分析点评。在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警务督察队要与消防部门联合开展跟踪督察问效工作,督察情况定期通报。
启东市公安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