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qdsfgwfz/2019-00037 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局 文号: 启金监发〔2019〕17号
成文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07-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7-18 15:5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科室:

现将《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建立和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决策制度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的意见和工作部署;

2.政府金融工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年度政府金融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涉及金融工作计划、报告;以市委、市政府联发和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市金融工件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南通、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全市金融维护稳定中带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4.金融产业发展规划、金融机构引进、入驻优惠政策意见方案;

5.加强局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党的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工作、意识形态、作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全局财务年度预决算的申报和调整; 评优评先及奖惩相关事项;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调动、人事变动等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局机关科室、局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

2.局股级干部的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及局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的任免、选聘等事项;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干部人事工作。

(三)重要项目安排

1.财政性资金拨付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

2.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

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承办的金融招商等重大活动;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采购;

2.数额在5万元以上,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

实行局党组书记负责制,通过党组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及以上干部。根据决策需要,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含相应计划、调研和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2.研究决策的事项需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由综合科负责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会议研究决策计划;

3.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酝酿,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4.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

5.讨论通过,付诸实施。

三、集体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要求。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报告,相关领导负责督促、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由局党支部监督落实。及时向派驻纪检组备案,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被上级检查通报的;

3.未给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三)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依法依纪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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