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qdsfgwfz/2019-00024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7-28 09:0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简介: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及时间等。

(二)政策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部门预决算

(五)人事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

(二)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六)印制宣传小册子。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要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