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
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规范收费对象
新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含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设项目),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商品住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三、调整收费标准
1.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调整为2200元/户。
新建商品住房统一安装燃气采暖等设施,需增容管道且燃气表额定容量超过2.5 m3/h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障安全的需要,对燃气安装工程的工艺、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用户)协商确定。
2.别墅(含联排别墅等)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仍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用户)协商确定。
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管道气化率,对原有管道已覆盖的老小区内未配套管道天然气的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燃气工程设施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的费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用户)已经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的,仍按调整前的收费政策执行。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