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8-8/2025-00280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发展改革委 文号: 启发改〔2025〕55号
成文日期: 2025-09-11 发布日期: 2025-09-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09-12 09: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彩虹(南通)能源有限公司、启东九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非居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核定的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月度或季度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预采天然气购进量、购进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五)联动幅度限制

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联动,报政府审定后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价格联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天然气价格下调、非居用气价格上调,适用简易程序。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燃气企业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若想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可向燃气企业申请查询。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管

健全完善联动机制时,要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加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和支持;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要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并按时校核,做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跟踪监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启发改[2025] 55号 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