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768-8/2018-00003 | 分类: | 物价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号: | 启发改〔2018〕3号 | ||
| 成文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8-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45号)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东市财政局
江苏省物价局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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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2017〕245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降低我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台账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
附件: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附件
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一、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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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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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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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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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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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梯、货梯、杂物电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层站≤5层、额定速度≤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
3、自动人行道相关表列标准是指使用区域长度≤
4、特种电梯(防爆、消防员电梯等)按相应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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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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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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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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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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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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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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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梯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定期检验费的2倍收取,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三、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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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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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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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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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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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
2、防爆电梯按相应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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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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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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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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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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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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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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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说明
1、被检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安排检验的,按规定标准可加收10%的费用。
2、因被检单位原因影响,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后无法开展检验而中止的;定期检验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的,再次检验的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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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改[2018]3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