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8-8/2020-0033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改委 文号: 启发改〔2020〕126号
成文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12-16 10:39 累计次数: 字体:[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成本调查、召开座谈会、集体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制定了生猪屠宰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将我市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40元/头,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包括存栏(24小时)、清洗、消毒、屠宰、检验、发货等费用。生猪存栏超过24小时的其保管饲养服务费,由屠宰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得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协商处理与代宰户之间的收费争议。

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屠宰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经营企业试运行之日起试行。《关于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启价费〔2013〕58号)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0日


启发改[2020]126号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