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8-8/2020-00075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号: | 启发改〔2020〕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江苏省电力条例》实施后输变电建设工程相关审批业务办理的通知 |
各镇(园区)、市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电力建设”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输变电建设工程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经市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条例》实施后相关审批业务办理明确如下:
1.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不再要求提交不动产权证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再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
3.市供电公司及时上报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4.启东市输变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要求,由南通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5.市供电公司要加强对输变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6.涉及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及验收的变电站工程,由工程建设方单独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无需提交施工许可手续。
7.南通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成果、建设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以及消防验收材料作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所需的“竣工验收材料”。
上述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省市相关部门出台《条例》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后执行上级部门要求。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自然资源局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东市供电分公司
2020年4月28日
启发改[2020]49号 关于明确《江苏省电力条例》实施后输变电建设工程相关审批业务办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