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8-8/2022-00067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号: | 启发改〔202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29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制定《启东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和《南通市关于规范供电接入工程实施意见》(通发改价格〔2021〕492号)文件要求,规范供电接入工程,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现制定启东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东市供电分公司
2022年3月29日
启东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发〔2018〕147号)、《南通市关于规范供电接入工程实施意见》(通发改价格【2021】49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建设相关工作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启东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供电企业和政府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或产权分界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不包含企业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按照“权责对等、政企共担、保障投资、先试先行”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权责界面,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供电报装服务,打造全省最佳县域电力营商环境。
第三章 投资界面
第五条 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启东地区20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原则上采取0.4千伏供电,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管网至电能计量箱,计量箱宜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
第六条 10(2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接入工程:
(1)电力接入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
(2)电力接入涉及的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并办理相关的规划、环评、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占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并处理相关事宜。
其中,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土建基础、配(变)电站址(房)、35千伏及以上杆塔土建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3)产权分界点:对于零散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或建筑区划红线内线路接入公共开关站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对于园区 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以园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和土建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办理相关的规划、环评、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占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并处理相关事宜。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的范围为公共电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前置环网柜、分支箱(含前置环网柜、分支箱)。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启东市城镇范围内需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统一纳入市、镇(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按年度测算建设资金(含新建居住区项目电力接入电气、土建工程建设资金、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土建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规费和占地、青苗补偿等其它费用),经审核后列入市、镇(区)两级预算安排。市供电公司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滚动开展储备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的调研和评估。市财政局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该项资金高效使用。
第九条 市供电公司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提前测算需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低压、10(20)千伏项目按年度向省市电力公司进行申报;35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市供电公司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收集项目信息,根据用户用电需求提前做好电气工程可研、设计方案,按项目向省市电力公司进行申报。
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会同市供电公司,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切实提高用户电力接入效率,加强资金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提升电力营商环境。
第五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电力接入工程按照“谁出资、谁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原则,供电企业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由供电企业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政府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由政府委托建设单位或者供电企业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实施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
(1)政府公建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并落实费用。
(2)10(2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其中土建部分等其他费用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负责。
(3)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由政府委托建设单位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负责。
(4)必要时,由市发改委组织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相关专业机构对方案、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审,但需确保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0.4千伏及以下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环节为“受理签约、施工接电”2个环节,供电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三条 10(2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一)无土建工程的
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二)有土建工程的
(1)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接入方案后,向建设单位递交“接入工程土建工作联系单”,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建设单位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土建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企业评审。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工程实施。
(3)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4)供电企业参与土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电气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
(1)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接入方案后,向建设单位递交“接入工程工作联系单”,并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建设单位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土建、电气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企业评审。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实施。
(3)建设单位在实施前向供电企业提交开工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等资料)。
(4)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5)供电企业参与对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十五条 公共配电网建设
政府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会同供电企业对公共变电站(开闭所)、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省市级重点园区、城市核心区“开门接电”服务。配套建设“开门接电”示范区展示系统,全面展示已接电企业数,平均接电周期、平均接电距离、节省外线成本、内部成本预估等报装接电关键数据,提升用户接电体验。
第六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
(2)《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 1917-2018)
(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
(4)《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10370-2016)
(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DB32/T 3963-2020)
(6)《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Q/GDW 742-2012)
(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DL5009.2-2013)
(8)《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电缆通道选型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运检〔2014〕354号)
第十七条 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平面路径图、电气接线图、杆型装配图、特殊杆塔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特殊工艺图和杆塔明细表、大宗物资及辅助材料清单等。
(二)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土建路径图(应包含电缆标志设置点、电缆沟、管、井设置位置、电缆中间接头位置及编号)、电缆沟(管、井)的平断面图、设备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电气接线图、特殊工艺图和电缆清册、设备材料清单等。电缆终端、中间头附件以及施工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三)对涉及拆旧的工程,应在设计说明书中明确拆旧的范围,列出拆旧物资的清册,并将拆旧物资的拆除费用和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预制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
第七章 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强化政企协同配合,超前对接项目用电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计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及项目情况,将《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中涉及项目出让或划拨信息通过线上推送至供电企业,作为电网延伸的依据。
其中涉及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自行开展的工业性质、经营性质土地招拍挂项目,由属地分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提供给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土地出让信息,建立储备项目库,提前对接储备项目的用电需求,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对于取得工程建设许可的储备项目,提前开展接入设计、可研、初设等业扩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速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协同配合,简化电力接入工程的规划、施工等行政审批流程,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先报备、后完善”操作模式。
针对电力接入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启东城建规划及现有地下管廊分布情况,出台电力外线工程规划免审批指引。对“开门接电”示范区、中心城区外与未涉及国省道的长度小于1000米的电力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直接实施、手续事后报备的免审批管理。对1000米及以上的电力工程项目,直接办理规划手续,并与占路、掘路、绿化许可并联办理,2个工作日办结;复杂工程实行联合审批,5个工作日办结。实行“以函代证”业务办理模式,企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时,可由主管部门出具工作函,以函代证的形式先行办理用电咨询等前期工作。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即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不生产、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供电电压等级在10(20)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建设中管线长度不大于1000米,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200平方米以下且3天以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株且不含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社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明确政电企三方责任,推行接入工程契约服务。供电企业以用户实际用电设备为依据,加强报装容量的审核。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用户生产和用电性质为依据,加强用户重要性等级的审核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建立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契约制,政府承诺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建设时长,供电企业承诺电力接入服务标准及业扩配套工程建设时长,用户承诺内部工程建设时长及投运后用电量水平,通过三方契约,保障政府、供电企业、用户在电力接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平等承担责任义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打造“低压抢修式”接电服务。供电企业推行“低压抢修式”接电服务模式,即通过“表计表箱预领、配套物资提前储备、专人统筹调度、多部门协同协作”等创新机制,以故障抢修的响应速度加快低压电力用户接电业务办理。
第八章 管线资产权属及运维养护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承担费用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投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出资方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由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维管理,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
对应移交未移交的,属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运维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安全运行。
第九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总体要求,督促供电企业妥善处理好政策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保障各类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监管,督促电力行业按照基础配置标准建设接入工程。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修订内容的,本实施办法(试行)将相应地进行修订、调整和细化。
启发改[2022]29号 关于制定《启东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