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党总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经济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文件要求,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启东市集体经济成员界定标准》,现就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三、确认条件
(一)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1.确认时点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底)为农业户口,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有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2.入学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和2010年11月底户改后回迁到父母一本户口簿的毕业生。
3.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现役义务兵、兵龄12年以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4.服刑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人员。
5.婚出方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6.2010年11月底户改后结婚的,婚入方户籍己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承担相应义务、且在2010年11月底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7.户籍已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二年以上、已承担相应义务、并有固定住所的离婚回原籍人员及未成年子女;2010年后回迁的应提供2010年11月底户改前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8.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
(二)不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2003年前国有企业、大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托管人员)。
3.2010年11月底户改前为非农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确认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要与征地补偿安置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用保持相对的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全市统一确认时点是2019年5月1日零时。
每个成员在我市范围内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即一人不得同时享有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特殊情况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确认程序
(一)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施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上述条款制订相应确认成员身份的实施办法,村制订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施办法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可实行“一村一策”。
(二)民主决策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和条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该确认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2.村民对第一次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复查评议,对查实需调整的人员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3.对第二次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或者一些特殊对象,村民可以在第二次公示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讨论、表决,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通过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次公示。第三次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又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动态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原则上每年末核实调整一次。
(一)增加成员。
对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婚入方、户口回农村原籍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官和大中院校毕业生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减少成员。
对已经转业安置的士官和升任军官的现役军人、已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职工、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人员取消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名单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每年的动态调整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中共启东市东海镇委员会
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