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镇2015年度农业农村工作 综合考核实施办法
来源: 东海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31 11: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东海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全面完成市下达我镇的各项农业农村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激发村干部开拓创新、奋勇争先的工作热情,现对2015年度我镇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经济责任制继续实行综合量化实绩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体在编在职村干部。

二、考核项目及分值

对农业、民营经济、村镇建设、社会事务、政法综治、人武、党建和精神文明等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

1.农副业、农经、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长效管理30分。(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考核)

2.招商引资、服务业、安全生产2分。(由经济发展办考核)

3.村镇建设工作10分。(由村镇建设办负责考核)

4.社会事务工作10分。(由社会事务办负责考核)

5.政法综治工作20分。(由政法综治办负责考核)

6.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人武工作28分。(由党政办负责考核)

三、其他加减分考核内容

1.获得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启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2、1分;提供南通市、启东市、镇现场会的分别加3、2、1分;承担镇重大项目的适当加分,不超过3分。

2.获得各种捐助款(用于村公益事业的),剔除费用支出,每1万元得0.3分,其他通过行政推动、上级拨款的资金,每1万元得0.1分,用于解决社会矛盾的捐款一律不算,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最终捐款得分由党委政府讨论决定。

3.信访工作分值为5分,实行倒扣分。凡因矛盾纠纷、排查不力、预警不及时、化解不及时造成上缴镇部门一例矛盾扣0.5分,上缴镇主要领导一例矛盾扣1分。因信访排查预警不及时或上访发生后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上访事件的,去启东市的扣2分、去南通市的扣3分、去省的扣4分、去北京的扣5分,出现去省赴京群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村,因不积极参与处置并造成后果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4.村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实际落户的工业项目或现代服务业项目,每只注册资本实际到帐额500万-1000万元人民币加2分、1000万-3000万元加4分、3000万元以上加6分,外资折算人民币参考内资加分标准翻倍计算。

5.村引进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低于30%的按30%测算投资规模,外资项目实际到账外资不低于20%)的工业项目或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镇,并产生引税销售,每只补贴村集体3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人民币以上项目按启发办〔2014〕6号文件奖励镇标准的10%补贴村集体,其中50%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

四、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

1.在考核过程中不能量化的指标,由党委年终评估。

2.考核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评分,考核结果交农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定。

3.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年终报酬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4.报酬计算办法:

各大办公室的考核分加上加减分后即为各村的最终考核得分,村支书及其他村干部报酬根据市核定的报酬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实行关村发放。

(1)各村的最终考核得分为该村党总支部书记的得分。支部书记报酬额为党委讨论确定的支部书记平均每分报酬乘以该村支部书记得分。

(2)不担任书记的村委会主任、社长按照年度分管工作考核实绩分为三档,一档为党委会议讨论确定的一般村干部平均报酬的107%,二档为103%,三档为99%。

(3)副书记、会计得分按照年度分管工作考核实绩分为三档,一档为党委会议讨论确定的一般村干部平均报酬额的105%,二档为101%,三档为97%。

(4)副社长的得分按照年度分管工作考核实绩分为三档,一档为党委会议讨论确定的一般村干部平均报酬额的103%,二档为99%,三档为95%。

5.其他事项:

(1)分管多项工作的,按所分管工作的考核档次平均计算得分比例。在所有村干部个人考核得分计算后,对收款工作再实行加减分考核,收款综合排名列全镇1-20名的加2分,第21-40名的加1分,第41-60名的不加减分,第61-80名扣1分,81名以后的扣2分(完成全年收款总任务90%以上的不予扣分)。

(2)年终对各条线(含农副业、会计、村镇建设、民政、计生、政法综治、党建)进行专项考核,设一等奖1名,奖励1000元;设二等奖2名,奖励800元;设三等奖3名,奖励500元。凡条线年终考核列全镇最后三名的村,其条线分管负责人分别扣除考核报酬500元、800元、1000元。对连续两年条线考核列最后一名的分管负责人,作降级处理。

(3)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列全镇前三名的村,分别奖励村集体3000元、2000元、1000元。列全镇最后三名的村,其村支部书记年终报酬中扣除1000元、1500元、2000元。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列最后一名的村支书,作降职处理。

(4)被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平安法治建设一票否决的村,村党组织书记、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有关评优评先活动。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满意度不足70%的村干部,给予降职处理,按社长助理对待。对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影响的当事人,给予考核报酬30%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予以免职。

(5)各村接到12345热线、市长信箱等举报,未按照镇要求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有一起该村扣0.2分。

原东委发[2013]29号文件《关于东海镇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作废。

中共启东市东海镇委员会

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