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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东海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东海镇 发布时间:2018-06-20 字体:[ ]

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执行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我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东海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各部门。

二、资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的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所有财政性收入均纳入镇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收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镇财政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镇财政要对各单位使用的票据进行台帐管理,建立统一的票据领取、登记、核销和保管制度,并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严格执行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镇财政年度收入预算计划,努力完成预算任务。

三、财政支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遵照“严格预算、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拨款,超支不补。若年初预算没有安排,但在实际工作中确需开支的,须视镇财政财力,由用款单位拟好方案并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审核,报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预算指标。如若涉及年度预算调整,须报镇人大主席团批准后执行,并出具预算调整抄告单。

第八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一定流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头批付。 

四、财务管理

第九条镇各部门应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统一核算”的集中报账制管理办法,各单位的全部经费收支均须通过镇财政所来办理,一律不准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或存折,一经发现,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十条镇各部门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报账员。各部门会计业务由镇财政所负责指导。

第十一条各部门所有经费报销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政所有权拒绝办理。

(二)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一定要真实、合法、合理,经办人员审批手续完备,同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所有报销支出原则上要求转账。

(三)公务出差、学习培训原则上不预支资金,确需预支资金的要经过有关领导审批,且在规定时间内结算。镇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活动需要大额现金支付的,有关部门要提前两天通知财政所,由财政所通知有关报账员安排支付。

(四)保证专款专用,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支出,财政所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各项人情礼金开支。各项专款要专用,不得以其他名义移用。严禁以个人名义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各部门有关经费支出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标准执行。

(二)津补贴、绩效工资发放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镇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一般的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到党政办领用,党政办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  

(四)会议费用报销参照启财行[2016]7号文件。应附有会议通知、会议人员签到表;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的按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的标准安排就餐;会议场所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香烟水果。

(五)出差费用报销按照《启东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启财行[2015]1号)执行。出差人员应当按照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严格执行《启东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启财行[2016]6号)的标准。在职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到南通市及所属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按月定额包干补助,即按每人每月出差5天,每天180元的标准补助,一律不再报支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其他人员到南通市及所属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如实报销。

(六)机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费用报销参照启财[2016]5号文件执行。应附有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七)公车使用按照东政发〔2018〕5号文件执行。

(八)公务接待按东委发〔2018〕43号文件执行。

(九)出国(境)经费报销应提供财务票据、侨台外事部门的出国(境)批件、领导签批的出国(境)相关文件及护照复印件等凭证。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同一笔开支不得化整为零报销,不得用白条抵顶发票报销。报支时限原则上在公务活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费用报销凭证的填制必须规范,应做到:按费用项目的类别分行或分栏填写,摘要清楚,金额及内容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完全一致;完善报销人、证明人、收款人、条线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及主要领导等签字、审批手续,附件张数准确。出纳人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查每张报销凭证,对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报销凭证应当场告知报销人并按规定完善,否则有权拒绝报销。

(三)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举行活动需动用资金1000元以上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按照东政发〔2018〕24号文件执行。

六、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启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实行“统一采购,验收入库,专人保管,建立台账,领用登记,耗损核销”的管理原则。财政所对镇政府所有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严防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先提出申请,由条线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购置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不属政府采购的商品,由党政办会同所需部门询价采购,违反控购及统一采购规定的项目,不予报支。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镇政府同意,不得擅自调动或转移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折价处理,要经镇财政、党政办审核,报镇政府同意,并要做好报废或折价处理的记录和有关资料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报废或折价的决定。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本镇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明确而国家已明确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