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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4-19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9年3月31日在启东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8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9项)。

二、2019年4月1日起,我市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19年4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认真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征收。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启东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启财综〔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19年3月31日)

启东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0日

附件

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19年3月31日)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期限

征收环节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8项)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单位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各不同,总体为3-40元/平方米。

申请

缴入

国库

《森林法》,苏农林〔1993〕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2015〕122号,苏财综〔2016〕20号

2

水利建设基金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发〔1997〕7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缴入
国库

苏政发〔2011〕66号

(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

2000元/亩。扣除2%业务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30%。

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用地前

缴入
国库

苏政发〔1991〕148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申报

缴入
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4

教育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省定额集中。

申报

缴入
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申报

缴入
国库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

自2017年4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17号规定执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省集中市县5%。

申报

缴入

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苏财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2015年至2017年度免征保障金。自2017年4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17号规定执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类工程建设单位

工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75元/㎡的标准、吕四港镇镇区按建筑面积70元/㎡的标准、城市规划区及吕四港镇镇区以外的按建筑面积45元/㎡的标准征收;工业项目按25元/㎡征收。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缴入

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启政办发〔2008〕83号,启政办规〔2014〕1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8

港口建设费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中央80%、所在市20%。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前

缴入

国库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二、收入归属中央、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9项)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电力用户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自2018年9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电0.17分/千瓦时,其他用电0.84分/千瓦时。

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销售

缴入

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苏价工〔2011〕358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95号,财税〔2017〕51号,苏价工〔2017〕124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苏价工〔2018〕52、89、
 130号

2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电力用户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0.62分/千瓦时。

销售

缴入

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95号,财税〔2016〕11号,苏财综〔2016〕7号,财税〔2017〕51号

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与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3

民航发展基金

国内航班每人50元,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每人90元,部分国内支线航班的每人10元。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缴入

国库

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

缴入

国库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5

铁路建设基金

详见文件。

缴入

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收。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销售

缴入

国库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财税〔2015〕91号,苏财综〔2015〕113号

7

旅游发展基金

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每次每位20元。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缴入

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国发〔1995〕57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

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电力用户

按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

销售

缴入

国库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发改价格〔2013〕1651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苏财综〔2013〕95号,苏财综〔2016〕4号,苏价工〔2017〕124号

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洗衣机、空调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电冰箱12元/台,电视机13元/台。

申报

缴入

国库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市各人民团体。

启东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0日印发

启财综〔2019〕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