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启东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启东市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6-09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7年3月31日,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20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7年3月31日在启东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2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8项)。

二、2017年4月1日起,我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将向社会及时公布。

三、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认真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关于公布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启财综〔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17年3月31日)

启东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日


附件:启东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17年3月31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期限 征收环节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2项)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 按照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每平方米10元或每块砖0.05元。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5%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缴入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苏财综〔2003〕153号,苏财综〔2008〕43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财税〔2016〕11号,苏财综〔2016〕7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苏财综〔2017〕1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本项目。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单位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各不同,总体为2-10元/平方米 申请 缴入国库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苏财综〔2016〕20号
3 水利建设基金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通政办发〔2012〕2号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缴入国库 苏政发〔2011〕66号、通政办发〔2012〕2号
(2)防洪保安资金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暂停征收 申报 缴入国库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财税〔2014〕122号、苏政办发〔2014〕117号、苏财综〔2015〕2号,苏财综〔2016〕22号 小微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免收;其他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 2000元/亩 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用地前 缴入国库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4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水、电用户 生活用水0.07元/立方米,经营类用水0.0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14元/立方米。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按销售电量30厘/千瓦时,其他用电按销售电量6厘/千瓦时 销售 缴入国库 〔64〕财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苏财综〔2001〕2号,苏财综〔2001〕25,苏财综〔2001〕34,苏价服〔2012〕159号,通价行〔2015〕132号,启价管〔2007〕35号,启价费〔2012〕54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免收。苏财综〔2017〕1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本项目。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申报 缴入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6 教育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省定额集中 申报 缴入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7 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申报 缴入国库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财综〔2001〕58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省集中市县5%。自2017年4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17号规定执行。 申报 缴入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苏财综〔2017〕17号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2015年至2017年度免征保障金。自2017年4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17号规定执行。
9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类工程建设单位 工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75元/m2的标准、吕四港镇镇区按建筑面积70元/m2的标准、城市规划区及吕四港镇镇区以外的按建筑面积45元/m2的标准征收;工业项目按25元/m2征收。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通政办发〔2009〕125号,启政办发〔2008〕83号,启政办规〔2014〕12号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一)城市供水、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设施;(二)城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等公共设施;(三)非营利性的公园公共游乐设施;(四)非营利性的干休所、敬老院、福利收容院、残疾人活动服务站等社会福利设施;(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下列建设项目减半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楼、综合楼,非营利性的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卫生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新闻文化设施;(四)非营利性的体育设施;(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10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电力用户 0.05分/千瓦时 销售 缴入国库 国发〔2006〕17号,苏政办发〔2006〕6号,苏价工〔2009〕366号,财税〔2016〕11号、苏财综〔2016〕7号 农业生产用电免收。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与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1 港口建设费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中央80%、所在市20%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前 缴入国库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12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收。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销售 缴入国库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财税〔2015〕91号、苏财综〔2015〕113号
二、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8项)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电力用户 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按销售电量3厘/千瓦时,其他按销售电量14.91厘/千瓦时 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销售 缴入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苏价工〔2011〕358号
2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电力用户 按销售电量8.3厘/千瓦时 销售 缴入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税〔2016〕11号、苏财综〔2016〕7号 农业生产用电免收。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本项目与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3 民航发展基金 国内航班每人50元,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每人90元,部分国内支线航班的每人10元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缴入国库 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 缴入国库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5 铁路建设基金 详见文件 缴入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6 旅游发展基金 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每次每位20元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缴入国库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
7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电力用户 按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 销售 缴入国库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发改价格〔2013〕1651号,财税〔2016〕4号、苏财综〔2016〕4号 根据财税〔2016〕4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起,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标准提高到1.9分/千瓦时。
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洗衣机、空调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电冰箱12元/台,电视机13元/台 申报 缴入国库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