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8 14: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市财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依法履行财政监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科室、下属单位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信息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同一信息涉及多个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确定主要责任机构。

第六条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推动、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及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局信息中心配合局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局法制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保障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监察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受理答复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举报、投诉工作。

局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我市财政部门经保密审查后,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概况;

(二)政策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人事信息;

(五)资金信息;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七)其他。

第八条文件公开发布的程序:

(一)各科室在拟制文件时,科室负责人应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二)办公室核稿时,如不同意主办科室提出的公开意见,可以更改并注明理由;

(三)局分管领导审核时,如不同意主办科室、办公室提出的公开意见,可以更改并注明理由;

(四)局主要领导签发文件时,如不同意以上公开意见,可以更改并注明理由;

(五)文件印发后,由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主动公开的公文加载到中国启东和启东市财政局网站。

第九条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财政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十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财政行政管理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公开的有关规定,依申请向其公开。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政府公开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不能确定属于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的,由业务机构向办公室报送,由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财政局网站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公民申请了解本人的财政政府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了解本单位相关财政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介绍信,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信息。公民委托其他人公开本人财政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并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各职能机构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财政政府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为http://xx.qidong.gov.cn/qdszf/。凡在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财政政府信息。财政政府信息还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财政局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妥善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职能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财政纪检监察机构举报,举报电话为:051383354037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