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启东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部门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各科室(单位)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清理和初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另外行政机关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公开。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