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2-0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上级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财政工作,执行上级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全市财政发展战备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决算,对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依据上级关于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的申报工作;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五)参与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调研、论证。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退税等工作。
     (六)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制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制订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措施;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市企业财务制度的制订和监管。
     (八)负责全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订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制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十二)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订有关配套性政策措施;参与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三)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制订并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
     (十四)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五)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六)制定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会计人员培训;负责财政研究、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七)承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