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组织机构代码 |
11320681014246933B |
法定代表人 |
陶卫新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路915号 226200 |
举报投诉电话 |
0513-83316402 |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启东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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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启东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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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信息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 第四条 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苏财行〔2016〕8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按要求开展会议定点管理检查。 |
启东市 |
三、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频次上限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1次/年 |
2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
1次/年 |
3 |
对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信息的监管 |
1次/年 |
四、检查标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1.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
2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1.检查要点。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情况;是否持续满足机构设立条件、专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是否按期完成年度备案、规范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等情况。 2.合格标准。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持续满足机构设立条件、按期完成年度备案、依法依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3.工作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
3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检查 |
1.检查要点。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情况;收费及提供发票情况。 2.合格标准。严格执行采购协议、如实开具发票、依法依规履约。 3.工作指引。按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江苏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苏财行〔2016〕8号)等开展检查。 |
五、检查计划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