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93-3/2018-00123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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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11-09 发布日期: 2018-11-0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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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09 15:3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对其解释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及运用。

1、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严重违反诚信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各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

2、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是指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