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93-3/2015-00019 分类: 财政    其他
发布机构: 财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10-25 发布日期: 2015-10-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民政类惠民政策(2015年)
民政类惠民政策(2015年)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5-10-2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农村五保

一、供养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具有本市户籍和国家统一颁发的“残疾证”的残疾人;
    3.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16周岁但在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员。
    以上三种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条件,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法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二)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可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是指五保对象生活在自己家中,由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有关供养责任。集中供养是指五保对象到户口所在地的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由中心敬老院负责落实其供养待遇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一般不适合集中供养。要求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入院前须到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疾病控制中心作体格检查。
    三、供养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即按照上年度全市农民纯收入的45%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14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综合标准从每人每年6480元提高到 7070 元,其中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其中伙食费340元,医疗费120元,衣被费80元,丧葬费50元、零用钱5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其中打卡发放散居五保生活费370元,镇乡统筹 130 元)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不便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居)民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批终结后退回原件);
    1.个人申请及承诺书(详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宅基证(房产证)及其他本人资产证明材料;
    4.土地承包面积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5.残疾、难以治愈的急慢性重病、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有关证明材料;
    6.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自身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后,作出“是否同意上报镇(乡)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对符合享受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享受五保待遇的主要理由、供养方式、土地和房产处置方式等,实行分散供养的还应公布包扶人姓名。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上报镇(乡)人民政府;有疑义的,村(居)委会应组织重新核查,再次组织评议和公告。
    评议活动全过程应如实记录并归档。
    村(居)委会上报镇(乡)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
    2.“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见附件2)中应由村(居)委会填写的栏目及内容;
    3.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记录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印资料来源,并加盖印章);
    4.“公示”复印件;
    5.供养协议;
    6.其他审核材料。
   (三)审核。镇(乡)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查和调查核实,首先确定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和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补充或修正,之后由镇民政办组织2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并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会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
   (四)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实地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交市民政局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小组审批。经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小组会议讨论后,批准给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五保供养待遇,并发放五保供养证书,落实五保供养待遇。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申请,市民政局应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并由镇(乡)人民政府转达村(居)委会和申请人。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一、保障对象
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5个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界定的孤儿保障范围,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均纳入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所有保障对象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凭证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福利保障政策。
    二、养育标准
    1.2013年7月1日起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10元;社会散居供养标准730元。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等。
    2..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孤儿养育标准每年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3.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满18周岁),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列入政府供养孤儿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孤儿的认定和申报程序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认定及程序:由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入院时的原始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批准后发给《儿童福利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2.社会散居孤儿认定及程序:凡具有启东籍户口,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或者亲属提出申请,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认证意见,并将拟上报孤儿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孤儿监护人或亲属申请、孤儿户口簿复印件、生父母死亡证或者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将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经民政局核查、审批认定后发给《儿童福利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3.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认定及程序:凡具在启东籍户口,父母双方因服刑、患重度一、二级精神病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可由其委托监护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认证意见,并将拟上报孤儿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孤儿监护人或亲属申请、孤儿户口簿复印件、父母服刑的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父母服刑证明,父母患重度一、二级精神病的,须提交重度残疾证(申请后重新鉴定为准)、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将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经民政局核查、审批认定后发给《儿童福利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4.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认定及程序:凡具有启东籍户口,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认证意见。并将拟上报孤儿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孤儿监护人或亲属申请、孤儿户口簿复印件、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艾滋病证明,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将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经民政局核查、审批认定后发给《儿童福利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福利企业

一、福利企业申办程序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且不存在利用残疾证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
    3.业在提出资格认定前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支付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前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了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必要的设施;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条件。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民政局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查且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核审批。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证、残疾人工作岗位或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设施等情况的,民政要会同残联等部门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在职职工的花名册;
    6.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工种安排表及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种的基本设施说明书。
    二、福利企业变更、注销
    福利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变动时,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变动认定。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仍符合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变动及审核情况报南通市民政局备案。
    福利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需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再将审查意见和申请变更的材料一并报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民政局对仍符合资格条件的,重新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福利企业日常监管机制
    为保证福利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国税要牵头地税、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使用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使用的残疾人有无实际工作岗位;
    3.残疾职工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4.是否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是否收回或变相收回已发放的残疾人工资;
    5.企业管理是否严格,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管的其他方面。
    主管税务机关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民政、残联等部门沟通,并按规定处理。
    四、福利企业年审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共同参加。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度新取得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及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年审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间、生产经营项目。
    2.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4.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分项核算情况。
    5.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况。
    6.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
    7.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和实际年龄、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8.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9.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等。
    10.残疾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11.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及出勤等劳动权利保障情况。
    12.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
    13.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14.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它方面情况。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启东市审查和南通市抽查三个阶段实施。审查率必须达100%,抽查率不得低于5%。年审时间自每年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在年审工作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者其副本的;
    4.不符合年审标准的;
    5.与残疾人签定虚假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6.仿造或者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
    7.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
    对不合格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己退或减征的税款。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及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未参加年审的企业,次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