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协调发布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8 16:33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计划》,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局各级科室和下属单位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档案局、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上一级机关发布该信息。

第八条 本机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