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构职责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7-07-2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职能。

(三)组织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四)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六)承担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职责。负责城市和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和核准。

(七)参与在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核。参与市区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的审核。参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的审核。参与占用市区主干道的审核。参与市区城市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及站台新、扩、改建的审核和新村小区的综合性验收,以及市政府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参与审定或者备案的其他事项。

(八)接受有关部门对占用主干道外的其他城市道路的审核备案和市区城市道路两侧、新村小区动用绿地的审核备案。

(九)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