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年)
来源: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09 14: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前 言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以及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建设、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积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2—2030年)》《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启东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制《启东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年)》,旨在指导我市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合理布局处理设施,加快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启东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规划期限为2024年至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4年至2030年,远期为2031年至2035年,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范围包括启东市市域,陆域面积1429.98平方千米。

目录

第一章 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1

第一节 发展基础 1

第二节 现状综合分析 5

第三节 面临形势 6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需求预测 8

第一节 指导思想 8

第二节 基本原则 8

第三节 规划目标及指标 9

第四节 产生量预测 12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14

第一节 主要任务 14

第二节 重点工作 31

第四章 保障措施 35

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第一节 发展基础

一、现状产生量

近年来,启东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省和市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全市已基本形成了“工程渣土回填利用、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装修垃圾分选处置利用、工程泥浆干化再利用”的分类处理模式。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数据统计,启东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392万吨,其中工程渣土产生量约360万吨(均为一般建设工程产生,无地铁盾构工程),拆除垃圾产生量约12万吨,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产生量约20万吨;启东市建筑垃圾年综合利用量约385万吨,其中工程渣土利用量约360万吨,拆除垃圾利用量约11万吨,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利用量约14万吨。

二、收集运输体系

在源头管理方面,启东市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监管,要求工地四周设置围挡、渣土车密闭运输、出入工地车辆清洗、施工工地内部道路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覆盖。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按照《南通市城市房产项目配建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试行)》(通城管发〔2021〕22号)建设,每处收集点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封闭式收集点层高不低于4.5米,半封闭式收集点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硬质围挡、可开关的大门以及顶棚等防雨防晒设施。

在运输管理方面,印发《启东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启行审〔2017〕83号)、《启东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启城管发〔2018〕26号),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条件的企业纳入启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考核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年度企业目录。运输企业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20辆10吨以上属本地本企业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密闭装置、车载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设备并设有实时监控平台调度系统等。启东市共有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运输企业13家,大中型运输车辆168辆;装修垃圾运输企业1家,为启东交投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城区装修垃圾运输,拥有大中小型运输车辆17辆,车辆均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装满后到环卫管理所或中转站过地磅后送至启东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三、处理处置体系

启东市目前已建成3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启东市城区范围内集中收集的全部装修垃圾和部分拆除垃圾,送至启东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处理,按照特许经营模式运营,年处理规模为30万吨(拆除垃圾15万吨/年,装修垃圾15万吨/年);为保障企业可持续运营,根据项目运营特许经营协议,按年处置量10万吨保底计费,处理费用100元/吨由市财政支付。已建成东海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年处理规模为40万吨;吕四港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年处理规模为30万吨。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建筑垃圾非正规消纳点治理工作,制定了《启东市非法垃圾消纳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启城委办〔2023〕8号),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消纳整治全流程管理清单,对照排查台账实行滚动销号制度,验收合格一处、销号一处,全面推进落实建筑垃圾消纳点专项整治,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针对个别村庄存在的建筑垃圾偷运、偷倒情况,制定了《镇(园区)、村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督促区镇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严把“入口关”。

四、管理体系

在日常监管方面,启东市加强渣土车日常管理,严查运输渣土车密闭不严、带泥上路、沿途撒漏、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2023年共计巡查464辆次、立案查处36起;严厉打击跨区域偷运建筑垃圾行为,坚持“部门协同、外防输入、内防偷倒”原则,多部门联合开展跨区域偷运专项整治行动,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召开部门联席、研判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重点案件和重大线索联查联处联控,在全市高速卡口安排属地人员夜间值守,进行夜间布控、可疑车辆追踪、倾倒点锁定,建立以综合执法巡查网格和村(居)属地网格为单位的立体防控网络,多部门联合查获跨区域运输固废车辆23辆。

在许可管理方面,严格实行渣土许可证管理制度,渣土的产生企业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须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格证书》并录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目录,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装运总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发包给目录之外的企业,渣土消纳场所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印发《启东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流程的通知》(启城委办〔2024〕6号),规范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居民小区(村庄住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流程,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监管责任。

在管理平台建设方面,启东市依托南通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建筑垃圾智慧化监管。渣土车运输过程可实现全程实时监控,功能包括车辆定位功能、视频监视功能(监视范围覆盖驾驶室、车辆前向、货厢顶部、车辆后方及右侧盲区)、货厢监测功能(可实时检测货厢顶盖密闭状态)、远程报警记录功能以及车辆行驶状态监测等,车辆发生运输违规情况时,车载终端触发警报并主动上报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发生不良驾驶行为时车载终端会触发警报。

第二节 现状综合分析

虽然启东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在源头管理、中间运输、末端处置、全过程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

源头减量方面。部分建筑施工和装修行业精细化程度较低,组织方式较为落后,仍在沿用传统的粗放型生产方式和分割转包的碎片化管理模式,导致施工现场产生大量建筑废料。虽然南通市制定了《南通市建筑垃圾分类标准》,但启东市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前端建筑垃圾多未按照轻物质、木材、金属、混凝土块等分类堆放,增加了末端处置设施分选成本。

收集运输方面。前端收集方面,新建房产项目的装修垃圾收集点多数未达到《南通市城市房产项目配建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试行)》(通城管发〔2021〕22号)规定的建设要求,老旧居民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也难以设置。此外,还存在工程泥浆运输车辆尚未制定统一标准、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尚未制定建设要求等问题。

处置利用方面。近年来随着城市拆建速度放缓,拆除垃圾产生量减少,形成了部分企业拆除垃圾“吃不饱”现象。此外,建筑垃圾收费制度不够健全,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加上再生产品近年销路不畅,进而影响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工程渣土方面,存在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消纳场地多采用市场调剂方式,影响了本市范围内工程渣土规范调配效率。

全程监管方面。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跨区域处置利用的还涉及不同地区监管联动,但目前部门协同和区域联动机制不完善,未能形成覆盖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全流程的监管体系,缺乏覆盖产生、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三节 面临形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部署“无废城市”、垃圾分类、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强调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面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面临着新的形势。

一是治理政策制度保障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污染防治攻坚战、“无废城市”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等重要部署深入推进,为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有力抓手。

二是建筑垃圾行业发展正在转型。随着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重要时期,城市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建筑垃圾产生的类别、特性将会发生一定变化。预计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工程泥浆产生量将逐步减少,随着城镇化率和人口的增加装修垃圾产生量将有所增多。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需要从重末端治理向重源头治理延伸,从重设施建设向重运行管理转变,从重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向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全面收集处置拓展。

三是建筑产业变革带来新的机遇。建筑业绿色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等产业变革,对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到再生产品利用,提供了有利的发展契机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城市建筑垃圾作为产生量巨大的固体废弃物,加强其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也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四是城市管理创新驱动综合施策。建筑垃圾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随着城市管理理念的深化创新、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赋能,城市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体制机制、治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将有利于解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超速、泄漏遗撒、偷倒乱倒等违规运输处置问题,推动行业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需求预测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坚持科学防治、系统治理,推行绿色建造、加强污染防治、强化资源利用,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全类别、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助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无废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节 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系统治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现状,统筹布局推进建筑垃圾转运、消纳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推动区域协同利用、设施共建共享。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加强建筑垃圾全类别、全过程治理。

减量优先,循环利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顺应碳达峰碳中和发展趋势,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就地回收利用。合理选择资源化利用技术路线,提高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设施运行质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规划、资金、土地、税收、再生产品利用等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引导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转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科技赋能,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全过程信息化监控和追溯机制,提高信息调度、自动监管、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节 规划目标及指标

一、规划目标

源头分类减量、中转规范管理、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建立,行业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工程渣土回填利用、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装修垃圾分选处置利用、工程泥浆干化再利用的分类处理体系全面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显著提升。

——源头减量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收集运输环节更加安全有序和绿色环保。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达到100%,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车载卫星定位安装率达到100%,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得到积极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实现分类收集、应收尽收、分类运输。

——建筑垃圾处置水平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统筹规划建成一批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规划指标

表1 规划指标表

序号

名称

近期指标值

远期指标值

1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92%以上

95%以上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88%以上

90%以上

3

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

100%

100%

4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100%

100%

5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

100%

100%

6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

100%

100%

7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

100%

100%

指标解释

1.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计算方法:(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量+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渣土综合利用量)÷(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四类产生量(估算))×100%。

指标解释:该指标用于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减少资源、能源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开采和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集约土地。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计算方法:(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量+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产生量(估算))×100%。

指标解释:该指标用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资源、能源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开采和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3. 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

计算方法:城市按照规划标准规范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数量÷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总数×100%。

指标解释:该指标用于加强建筑垃圾安全处置和规范消纳。

4.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数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100%。

指标解释:该指标用于加强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减少抛洒滴漏,降低扬尘污染。

5.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

计算方法: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数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100%。

指标解释:该指标用于加强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加强运输监管,杜绝非法消纳。

6.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

计算方法:申报并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量÷建筑垃圾总产生量×100%。

指标解释:该指标用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综合利用和规范消纳。

7.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

计算方法:在建工程项目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数量÷在建工程项目数量×100%。

指标解释:该指标用于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落实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节 产生量预测

一、预测方法

采用面积估算法、指数平滑预测法、曲线拟合法对启东市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测算。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江苏省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2—2030年)》并结合启东市现状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指标制定如下:

1万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产生200-300吨工程垃圾;1万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产生0.5-0.8万吨拆除垃圾;平均每户每年产生0.5-0.7吨装修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指标需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关于工程泥浆的产生量预测,目前尚无较为理想的估算方法,一般在工地内干化后作渣土处理,暂无专门的统计数据,本规划不对工程泥浆的产生量进行预测。

二、产生量预测

依据近年启东市新建建筑面积统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放缓并结合经济发展形势,预测规划期内新建建筑面积平均每年为200万平方米;根据近年房屋拆除面积统计,并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开展,预测规划期内房屋拆除面积平均每年15万平方米;根据《启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至2035年,市域常住城镇人口约80万人。预测至规划期末,启东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230万吨,其中工程渣土产生量约200万吨(均为一般建设工程产生)、拆除垃圾产生量约9万吨、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产生量约21万吨。

第三章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第一节 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政策体系

构建全过程管理制度。结合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启东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防止污染环境。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探索产业健康发展路径。持续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建筑垃圾示范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力量,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专用添加剂技术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支持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生产的再生产品申报绿色建材标识评价。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和推广活动,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推广再生产品应用。明确推广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工程造价管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适时发布有关产品信息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应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划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部位和产品种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对外公布;市财政局负责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处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规定使用比例,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设、市政园林、道路交通、河道水利等建设工程,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南通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率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8%,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价格不高于产品信息价;本市混凝土企业生产C25及以下强度混凝土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在确保质量基础上,合理使用再生骨料。抓住关键环节,各级政府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载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数量;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中是否涉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

二、二、建立完善工作管理体系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各类建设、拆除和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的分类标准,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并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优先用于道路建设、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应设置规范堆放场所且按照不同组分分类堆放,鼓励装修垃圾按照组分分类投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当优先资源化利用,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确实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利用工作。

严格核准制度。严格落实房屋拆除工程、河道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道路交通类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政许可工作,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泥浆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文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等事项),运输合同、消纳合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踏勘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录入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加强应急和安全管理。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指导,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防护,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道路运输、堆体稳定性、环境污染评估,以及安全操作培训等主体责任。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应按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建筑垃圾堆放、堆填、填埋处置高度和边坡应符合安全稳定要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应急和安全管理除满足以上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立执法联动统筹机制。建立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对接,畅通案件线索移交通道,重点加强建设工地、渣土消纳场和运输线路的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完善板块协作和跨区域合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执法的合力,及时发现、打击建筑垃圾跨境偷倒乱倒等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三、加强源头减量工作

明确源头减量责任。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利用处置、排放限额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本,并将建筑垃圾减量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设计单位应当改进建设工艺,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设计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开展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制定源头减量措施。鼓励建设单位结合建筑工业化和信息化技术,积极推广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不断推动“三板”应用。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积极运用无人机遥测、BIM等技术进行建筑垃圾产生量的可视化测算应用研究,施工单位结合BIM技术和智能化技术模拟施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强临时设施重复利用,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采用可周转、可拆装的装配式临时用房,施工现场采用标准化、可重复利用的作业工棚、试验用房及安全防护设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场界围挡和拼装式临时道路板。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四、建立完善收集运输体系

落实处理方案备案。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24〕397号),各类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依法报送、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规范施工现场排放。建设工程和房屋征收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施工工地出口应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冲洗和排水、沉淀设施,车辆冲洗清洁后方可出场,宜设置视频监控、车牌识别、计量称重等设备,记录车辆出入以及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按照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按照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动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并按规定办理排放许可、运输许可、定向运输至处置企业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明确装修垃圾收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镇(街道)确定管理责任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按照规定设置装修垃圾集中收集点,督促指导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及时将装修垃圾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公示装修垃圾运输单位明细、收运处置成本等信息。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装修垃圾及时投放到装修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

优化装修垃圾收集方式。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标识牌,并注明开放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安排专人管理,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清运,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环境整洁。装修垃圾收集点的规划设置应在旧城区改建改造、新城区开发时,与各类房产开发、改造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装修垃圾收集点建设要求,对列入规划布点的点位应在规划条件中注明其产权在建成后交给环卫部门;房产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时应单独列明装修垃圾收集点配建情况,房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安排环卫部门参与;每个房产开发、改造项目至少建设一处装修垃圾收集点,住宅区可结合规划户数每户不少于0.06平方米核定,每处收集点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封闭式收集点层高不低于4.5米,半封闭式收集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硬质围挡、可开关的大门以及顶棚等防雨防晒设施。已建的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公共场地、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因地制宜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现状住宅区中增设的装修垃圾收集点布点需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实行规划许可豁免制度,不具备设置标准化装修垃圾收集点的现状住宅区应设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可采用固定收集点或移动收集箱两种方式,地面应硬化处理,四周设置围挡,设置明显标志和分类暂存要求;采用移动收集箱收集时应满足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多个收集箱,移动收集箱应全封闭并设有投放口,且应具有防雨淋和防扬尘功能。收集点选址宜便于机械清运,并与居民住宅保持卫生、消防安全距离,降低对住宅区内部环境造成的干扰。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的,由所在社区集中设置装修垃圾收集场所。鼓励采用提前预约、定时收运等方式收集装修垃圾。

规范设置转运调配场。各区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建设用地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耕地、林地、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设置。转运调配场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导排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抑尘防尘措施,场内通行道路及堆放场地应当硬化,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喷淋雾炮等装置并在作业时开启,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需要安装称重、视频监控等装置,相关数据需接入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转运调配场需有专人全天候管理,运输车辆凭相关证件入场,做好进出台账,登记进出建筑垃圾重量、种类、来源、去向,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严禁接收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或混有上述种类垃圾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具体选址由各区镇(街道)负责,初步确定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实施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规范运输企业准入。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定数量的自有运输车辆、装载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材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船舶营运证以及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材料;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尾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身侧面喷涂企业名称等明显标志;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倾废动态监管仪等设备,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推动车辆配备优化更新,大力发展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推动运输车辆安装车载防碰撞和助刹系统、智能限速装置、超重警示装置、密闭提醒装置等,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性和环保性。

加强运输企业考核。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价规则,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单位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月考核、季点评、年评级制度。

实行联单化运输。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或者批准的受纳地点处置建筑垃圾,并签订消纳合同,建立由产生单位、核准部门、运输单位、终端企业等共同确认的多联单制度。明确多联单记录的信息内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终点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地址等)。指导运输企业根据多联单注明的线路、时间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场所,并向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交经各方会签的多联单,由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核实、确认多联单信息。多联单应记录完整的会签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各相关单位备份并存档。

五、建立完善处置利用体系

提高处置设施运营水平。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加强设施标准化建设,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声污染,提高处置企业的运营质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将信息传输至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不得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分选出来的可回收物由处置单位自行处置,有害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企业,轻物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度焚烧处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定期核对轻物质去向,统计分析运行数据并总结工作成效和问题。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要按照规划有序推进,杜绝重复建设,防止产能过剩;因地制宜发展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作为固定式处置设施的有效补充。鼓励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范围,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

推行拆处一体化管理。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宜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不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企业,宜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房屋拆除工程。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置费用纳入征收拆除项目成本,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拆除项目实施前发包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拆除工程完成后发包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情况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建筑垃圾去向。

拓展工程渣土消纳途径。推动工程渣土就地就近消纳利用,拓展工程渣土在道路建设、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工程中有效利用。其中,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的,应优先使用剥离的耕作层,按有关规定、规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在部分工程项目或道路建设中宜以提升基础标高的方式,提高工程渣土就地回填量,减少工程渣土外运;对非正规工程渣土堆场进行改造,根据其堆积特点改造成假山、绿地,把非正规工程渣土堆场变成群众休闲场地。建立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配合机制。结合建筑工程建设、道路施工、园林绿化、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用土需求,制定年度用土需求清单。以市场化为前提,畅通全市工程渣土利用通道,打通区域间壁垒,根据项目的时间节点合理进行调配,增大工程渣土市内消纳能力,通过“就近利用+区域统筹”处理工程渣土。

规范工程泥浆处置。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行工程泥浆源头干化处置,鼓励具备干化条件的工地使用源头干化设备,对于现场不具备干化条件的工地可结合附近工地干化设施统筹处置。工程泥浆脱水固化符合相关处理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后可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处理。

鼓励建筑垃圾就地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就地资源化利用本单位排放的建筑垃圾,施工现场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再生利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具有分拣、破碎、筛分、除尘等功能,并满足环保要求,处置单位应制定粉尘、噪声、废水等重点污染物监测计划,组织实时监测,监测结果留档备查。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各镇(园区)、村要明确指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点应设置围墙、围挡、降尘等基本设施,配有防尘、防污染措施,鼓励村民建房、装修前与其签订建筑垃圾处理协议书;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六、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完善智慧监管平台。强化科技赋能,聚焦两端一线,增设智能摄像头等前端感知设备,推动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完善黑车溯源、偷倒溯源、运输通行证轨迹比对等智能化应用场景,建立集方案备案、产生源监管、运输监管、终端监管、智能调度、考核执法、视频监控等于一体的综合监管平台。打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各部门信息壁垒,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提供车辆通行证办理情况等数据,高效处置跨部门建筑垃圾监管问题,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平台应实现车辆和物料进出管理等功能,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严格运输过程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目录库,按照颁布申报标准、申办运输核准、公布单位目录、动态目录更新等程序,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监管。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在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地点以外倾倒建筑垃圾。取得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随车辆携带核准文件,车辆应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车辆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不得超载超限,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标识、号牌清晰,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核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以及车辆号牌等信息,共享至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线路、载重、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发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车辆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技术优势捕捉违法线索,采用“人防+技控”模式,加强运输监管执法。加强国省道、高速出入口、航道、码头、交通闸口的常态化检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时核验准运许可和同意接收证明。

严控域外建筑垃圾非法转移。进一步加大域外非法转移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聚焦行动重点,加强对国省道、高速出入口、航道、码头、交通闸口等巡查布控,紧盯建筑垃圾运输巡查管控,发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车辆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技术优势捕捉违法线索,综合运用各类技术手段,采取“人防+技防”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运输车辆(船舶)检查力度,核实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证照手续。发现域外建筑垃圾非法转移处置行为线索后,在对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和消纳等环节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要对非法转移处置建筑垃圾开展溯源调查,确保厘清违法事实全貌,形成有效证据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违法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通过梳理一批重点案件线索、查扣一批非法营运车辆、整治一批违规经营企业、侦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重拳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跨区域处置利用制度。按照“信息共享通畅、统筹调度有序、审批管理规范、全程监管到位”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统筹处理利用机制,实行建筑垃圾“一库、一单、一流程、一平台”管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理利用全过程管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建筑垃圾源头供给项目库和处理利用需求项目库,并实施动态更新;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理利用较为规范、覆盖前中后全过程的操作流程,采用联单管理方式,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深化排查起底与整治。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运输处置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城管〔2024〕60号),深化建筑垃圾排查起底工作,进一步摸清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设施及处理(调剂)能力,中转、处置场所设置情况,各类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数量,以及规划编制、制度落实等长效治理情况。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处理突出问题,以区镇(街道)为单元,全面排查建筑垃圾积存点和违规设置的中转、处置等场所,以及各类建设工地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情况,指导区镇(街道)充分发挥网格员的“铁脚板”作用,开展地毯式排查,形成非法倾倒、积存垃圾排查问题清单。同步实施排查起底和整治销号工作,逐项逐条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推动排查和整治工作走向深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节 重点工作

一、近期重点工作

1、按照《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启东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实现经营有序化、检查考核制度化、行业监管规范化。

2、整治存量建筑垃圾。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和协同处置机制,组织对存量建筑垃圾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存量清单,实施分类整治,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3、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办证程序。继续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遏制抛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行为发生,实现清洁、规范、安全运输,维护城市道路环境秩序。

4、夯实全市域装修垃圾的收运体系,做到装修垃圾应收尽收。规范装修垃圾处置,强化督查考核,使装修垃圾收运处置步入正轨,提高全市装修垃圾集中处理率。

5、做好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要求运输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运输单位负责人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车辆维护,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检查形成常态化。

6、逐步规范转运处理设施。规划城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中转调配场,各区镇(街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按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在汇龙镇建设中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解决汇龙镇及周边建筑垃圾处置需求。

二、项目建设

规划保留现状启东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年处理规模为30万吨(拆除垃圾15万吨/年,装修垃圾15万吨/年);规划保留现状东海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年处理规模为40万吨(拆除垃圾30万吨/年,装修垃圾10万吨/年);规划保留现状吕四港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年处理规模为30万吨(拆除垃圾20万吨/年,装修垃圾10万吨/年)。考虑现状3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分布和建筑垃圾运距,规划在汇龙镇建设中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解决汇龙镇及周边建筑垃圾处置需求,年处理规模为20万吨(拆除垃圾10万吨/年,装修垃圾10万吨/年)。

规划城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中转调配场(在建,位于海洪路),占地面积0.7公顷,新增投资400万元。

各区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可利用收储用地、闲置厂房等设置,也可与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其他环卫设施合并设置,临时设置的转运调配场所在地块如需出让,设置单位须将场地内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表2启东市规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表

序号

设施名称

服务范围

备注

1

王鲍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王鲍镇

迁建

2

合作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合作镇

迁建

3

吕四港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吕四港镇

迁建

4

南阳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南阳镇

迁建

5

北新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北新镇

迁建

6

寅阳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寅阳镇

迁建

7

海复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海复镇

迁建

8

东海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东海镇

迁建

9

近海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近海镇

迁建

10

惠萍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惠萍镇

迁建

11

启隆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启隆镇

迁建

12

城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中转调配场

城区

新建

第四章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排放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区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协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处置装修垃圾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运输经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时间、路线,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等设施的规划选址;负责市级收储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围护措施,防止成为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适时发布当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平均价格。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已赋权区镇(街道)集中行使的,由各区镇(街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完善支持政策。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场所的布局和用地,各类消纳场所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启用。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遵循适度超前原则,制定建筑垃圾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等场所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适时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运营评估,优化完善特许经营协议,探索建立奖补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奖惩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产生者付费机制,提高装修垃圾运输处置收费标准,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等定期发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参考价格。税务部门应落实财政部《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设立建筑垃圾专项贷款业务。

严格监督管理。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治重点监督考核范围,建立建筑垃圾治理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多方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明查暗访督查考核方式,增加暗访频次和考核比分权重,加大建筑垃圾治理监督考核力度。对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托社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行为,促进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建筑垃圾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监督活动,促进社会各界了解建筑垃圾治理的主要内容和政策,共同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附件

附表1 启东市现状建筑垃圾堆放点表

序号

设施名称

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服务范围

1

王鲍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王鲍镇建安三组建才中路

500

王鲍镇

2

合作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北竖海镇东路

460

合作镇

3

吕四港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环城北路1-8号

200

吕四港镇

4

南阳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庙港东路南阳南桥东

640

南阳镇

5

北新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北新镇便民服务中心北侧桥西

620

北新镇

6

寅阳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寅阳镇裕丰十二组

800

寅阳镇

7

海复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王海线与海少路交叉路口西南侧

800

海复镇

8

东海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通达工程路德字村十七组德字二路北侧

1800

东海镇

9

近海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爱心路中东桥东北

200

近海镇

10

惠萍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惠明东路毛套河桥头

230

惠萍镇

11

启隆镇建筑垃圾堆放点

启东市启隆镇长岛社区长岛大桥东南约200米处

4000

启隆镇

附表2启东市建筑垃圾相关项目建设清单

序号

设施名称

现状拆除垃圾处置能力(万吨/年)

现状装修(工程)垃圾处置能力(万吨/年)

规划拆除垃圾处置能力(万吨/年)

规划装修(工程)垃圾处置能力(万吨/年)

建设计划

主要服务区域

新增投资(万元)

1

启东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15

15

15

15

现状保留

城区、北新镇、王鲍镇

/

2

东海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30

10

30

10

现状保留

东海镇、惠萍镇、寅阳镇、近海镇

/

3

吕四港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20

10

20

10

现状保留

吕四港镇、海复镇、合作镇

/

4

中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0

0

10

10

新建

汇龙镇及周边乡镇

2000

5

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中转调配场

-

-

-

-

在建

400

附表3建筑垃圾分类利用参考目录

类别

细分类

常见实物列举

用途

工程渣土

表层耕植土类

红壤、黄壤、潮土、水稻土等。

可用于绿地覆土、土地复垦等。

建筑原材料类

粉砂(土)、砂土、卵石、砾石、岩石、淤砂等。

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其他可利用类

淤泥、粘土、人工填土等。

可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方式进行再利用。

工程垃圾

金属类

钢筋、铁丝、角钢、型钢、废卡扣(脚手架)、废钢管(脚手架)、钢管(焊接、SC、无缝)、废螺杆、废铜材、废铝材及边角料、废金属箱、废锯片、废钻头、焊条头、废钉子、电线、电缆等。

回收利用

无机非金属类

沥青混合料、混凝土、砖瓦、砂石、砂浆、水泥、素混凝土桩头水泥、砌块、瓷砖边角料、大理石边角料、碎玻璃等

回收利用

竹木类

木模板、木板、木条、木方、木片、木屑、木制板材、木制包装、竹材等

回收利用

塑料类

塑料包装、塑料薄膜、防尘网、安全网、编织袋、废胶带、机电管材、泡沫等

回收利用

纸品类

纸盒、纸箱、纸板、纸张等

回收利用

混合类

废毛刷、废毛毡、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回收利用

拆除垃圾

金属类

钢筋、铁丝、角钢、型钢、废钢管、废铜材、废铝材、废电箱、电线、电缆等

回收利用

无机非金属类

沥青混合料、混凝土、砖瓦、砂浆、水泥、砌块、瓷砖、大理石、损坏的洁具、玻璃瓶(罐)、玻璃杯(盘)、玻璃碎片、平板玻璃等

回收利用

竹木类

木板、木条、木方、木片、木制板材、竹材等

回收利用

塑料类

塑料瓶、塑料桶(盆)、塑料收纳盒、塑料包装、泡沫、编织袋、防尘网、安全网、机电管材等

回收利用

纸品类

纸盒、纸箱、纸板、纸张等

回收利用

混合类

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回收利用

装修垃圾

金属类

电线、铁丝、角钢、型钢、废锯片、废钻头、废钉子、废铝材及边角料、不锈钢及边角料、废铜材等

回收利用

塑料类

塑料瓶、塑料桶(盆)、塑料包装、泡沫等

回收利用

纸品类

纸盒、纸箱、纸板、纸张等

回收利用

玻璃类

玻璃碎片、平板玻璃等

回收利用

无机物类

混凝土、砂石、砂浆、腻子、砌块、水泥、砖瓦、瓷砖及边角料、大理石及边角料、石膏板等

回收利用

有机物类

木板、木条、木方、木片、木屑、木制板材、木制包装、竹材等

回收利用

有毒有害类

油漆及其包装物、涂料及其包装物、胶水及其包装物、灯管灯泡等

按类别专业化处置

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

经脱水、固化后形成的泥饼,经检测符合条件或者无害化处理后,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附表4南通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通政发〔2019〕18号)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执行标准

应用部位

1

粗骨料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1.市政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2.建筑工程地基回填;

3.道路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2

细骨料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1.市政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2.建筑工程地基回填;

3.道路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JC/T 862

1.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内隔墙)、建筑围墙、基础砖胎膜等;

2.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景观围护等。

4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2009

1.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内隔墙)、建筑围墙、基础砖胎膜等;

2.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景观围护等。

5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T25779-2010

1.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建筑围墙、基础砖胎膜等;

2.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景观围护等。

6

道路用无机结合料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

1.城市次干路(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基层、底基层;

2.城市主干路(高速和一级公路)底基层;
3.用于墩、台、挡土墙结构回填材料;

4.地基回填。

7

标准砖

《蒸压灰砂砖》GB/T 11945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

《混凝土实心砖》GB/T21144-2007

1.道路雨水口、检查井溜槽砌筑、围墙工程等附属工程;
2.±0以下填充、砌筑和装饰非承重墙体。

8

路面砖

《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

《烧结路面砖》GB/T 26001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 400

小区道路、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9

透水砖

《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

小区道路中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区的围护部位。

10

植草砖

《植草砖》NY/T 1253

小区道路、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区、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及湖岸的护砌部位等。

11

步道砖

《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

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12

路缘石

《混凝土路缘石》JC/T 899

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路、地铁、广场、小区道路等工程。

13

盲道砖

《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

《触感引道路面砖》NY/T 670

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入口、城市公共绿地内的无障碍设施等部位;
2.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公交车站、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等部位。

启东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印发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