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龙镇金恒花园24号楼东侧过道处的催告履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
相对人: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相对人:该建筑物使用人
住 址:启东市汇龙镇金恒花苑24号楼东侧过道处
案 由:违法建设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对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金恒花苑24号楼东侧过道处搭建的彩钢房发布了责令限期改正公告(启城限公〔2018〕2001号),要求违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经复查,上述违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上述相对人催告,请上述相对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责令上述建筑物使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若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报经启东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相对人如对本催告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345号楼5号楼,邮编:226200,联系电话:83218956)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上、启东市汇龙镇民乐新村社区居委会公告栏内、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公务栏内张贴,同时在中国启东网(网址:http://www.qidong.gov.cn/)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