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启东市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告知书
来源: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14:1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城区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即须持有市城管、公安、交通、行政审批局联合审验,行政审批局核准的《启东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格证书》,加入启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备案,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

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如需处置运输建筑垃圾,须取得《启东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委托具有在启东市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保持车辆外部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地点以外倾倒建筑垃圾。

我市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运输、倾倒、回填、消纳、利用外来建筑垃圾。入库运输企业车辆若从事以上行为,一经核实,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2024年度启东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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