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6-X/2022-00082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文号: 启综执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11-03 发布日期: 2022-11-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1: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转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各中队:

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通执法发〔202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通执法发〔2022〕9号)

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3日

通执法发〔2022〕9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动态调整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和《关于长三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毗邻区域共同遵守“首违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城管执法〔202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局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通执法发〔2020〕5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请参照执行。相关执法事项赋权镇(街道)行使的,由所在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指导镇(街道)参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8日

抄送:市监委、市司法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需同时满足的不予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1.门卫、配电房等较小体量的单位自建配套用房建设;

2.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3.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4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7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8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售楼处)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的单体验收;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9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0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1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2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项、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3

未做到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密闭、完好和整洁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项、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4

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5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6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7

乱倒垃圾、粪便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8

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市、区城管执法局;市区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19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三)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0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商品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四)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1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2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3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4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5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6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7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8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三)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9

不按照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批准手续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0

不按照规定补办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批准手续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1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六)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2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3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已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3.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4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已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3.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6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1.前期未经过城管部门前置踏勘;

2.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

4.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整改后餐饮油烟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7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整改后餐饮油烟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8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内初次违法的;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9

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内初次违法的;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六)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需同时满足的从轻

减轻处罚情形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

2.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按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种情形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2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1.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

2.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

3.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对建设单位按照合同价款1%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3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1.已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5000立方米以下的;

2.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按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种情形罚款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4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

1.已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5000立方米以下的;

2.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按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种情形罚款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

不予实施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违法经营的,对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的暂扣

初次违法,配合管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镇(街道)

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