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6-X/2022-00010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修改《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改《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03 16:54 累计次数: 字体:[ ]

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鉴于相关法律修改,并参照法院最新裁判观点,经研究,决定对《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启城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修改的条款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附件1:

修改的条款

一、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对已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逾期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办案中队及时作出履行决定催告书,催告履行期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催告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二)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办案中队依法报经启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在依法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同时,办案中队应将强制拆除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内容应包括强制拆除决定书所列事项。公告应张贴于涉拆建筑及其周边区域;

(四)当事人在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公告确定的期日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办案中队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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