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6-X/2017-00144 分类: 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城管局 文号: 启城管发〔2017〕43号
成文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7-05-1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7-05-1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外出管理的若干规定》,参照《启东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科级干部以下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除新疆、青海、西藏120元/天,其余省市100元/天)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或单位领导批准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控制行政支出,杜绝虚报冒领,简化报支手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到南通市及所属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实行按月定额包干补助办法。实行包干的单位,工作人员到南通市及所属县(市)出差期间,一律不再报支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会议、培训,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和会议、培训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公务出差审批单

附件1

 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2

公务出差审批

姓 名

部 门

出 差

地 点

出 差

日 期

日至

同行出

差人员

乘坐交通工具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客 车( )

自备车( )

其 他( )

出差事由

单位领导审

申请人签字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