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16-X/2015-00006 | 分类: |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城管局 | 文号: | 启城管发〔2015〕8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1-16 | 发布日期: | 2015-01-16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的通知 |
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我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的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文书送交给有关当事人(含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当事人”)的行为。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我局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既要在实体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又要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工作能否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如果送达方式上存在瑕疵,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就会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把其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切实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知识。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我局各类行政执法文书送达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局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使用的与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各类告知(通知)书、答复(意见)书、决定书等。
(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要有送达回证(参照文书格式见附件1),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以直接送达为一般方式,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为补充方式,以公告送达为最终送达方式”的原则,在我局作出行政执法文书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送达,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送达。将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代理人无权代为签收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的除外。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发生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邀请有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邀请有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办公或经营场所,即视为送达。
在留置送达时,如果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找不到见证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将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将法律文书留在了当事人应送达场所的全过程客观准确的记录下来,作为送达的依据。拍摄过程中,应当注意将送达时间、送达文书的内容、当事人、送达人等全部显示出来,最后将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结合我局执法实践经验,现统一采用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执法文书。邮寄送达时,必须将需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封装在邮政部门印有“城管专递”字样的专用封套内,并准确填写收件人(寄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执法文书的名称和文号。EMS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可先通过网站查询),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EMS信件退回的,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4.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对自然人进行公告,应由该自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证明其下落不明,或者证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公告的,应由该法人、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证明无人经营、不知下落,或者证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适用公告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在违法行为所在地、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也可选择同时在启东城管网、启东日报或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过张贴形式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场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留存,照片附卷。
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执法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将已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相关材料入卷。
5.特殊人员的送达。当事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当事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狱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行政执法文书后,按规定应立即转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依法行政,积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
由于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又较为复杂多样,执法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导致无法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们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送达程序,并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要求的送达方式。
(一)规范送达回证制作。送达回证上要载明事由、送达文书的文号、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要填写清楚和正确,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填写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不可使用简称,并要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回证要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参照格式见附件2),由其授权委托代为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代理人,送达时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给代理人签收;也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有关做法,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参照格式见附件3),作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依据。一旦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我局可以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当事人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
(三)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送达方式。如在我局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办案过程中,可以尝试邀请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到当事人应送达场所,对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现场予以全程公证的方式,进行法律文书的留置送达。
(四)积极探索多地址同时送达,尤其针对人户分离、逃避送达等情形,要穷尽当事人提供或执法人员查明的受送达人所有送达地址,对多个地址同时进行送达。
(五)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本通知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送达回证》
2.《授权委托书》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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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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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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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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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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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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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记明 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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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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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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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证明人 |
注:1.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
附件2:
委托书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接收应由本人(本单位)签收的关于事项的行政执法文书,上述受委托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即为本人(本单位)收到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
此致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 知 事 项 |
1、受送达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2、受送达人拒不提供地址的,经本机关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 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 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办理行政事务各个阶段,直至有关事项办理完毕。 4、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主动、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机关变更后的 送达地址。(联系电话:83218919) 5、按照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被拒绝签收 或被邮局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单位)”、“长期外出”等为由退回 的,文书被拒绝签收之日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行政执法文书 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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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提供的送达地址 |
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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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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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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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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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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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单位)已阅读并充分了解(听明白)本确认书的上述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有效的,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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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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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签名 |
注: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受送达人填写的内容保密,不对外公开。
2.受送达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