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6-X/2021-00014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文号: 启城管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09 17:47 累计次数: 字体:[ ]

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关于委托区镇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启政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启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启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区镇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关于委托区镇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启政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需要,可依法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镇燃气管理、住宅装修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镇)行使。具体内容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二)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四)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五)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六)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七)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八)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

(九)其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将下列法定职权委托区镇行使:

(一)对委托执法内容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

(三)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种类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以及经启东市人民政府责成或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组织实施;

(五)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可依法委托的权限。

第四条  受委托的区镇,行政执法权由其内设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区镇。委托协议书应载明: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二)区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五)区镇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区镇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委托协议书向社会公布,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备案。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区镇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受委托的区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执法职权的区镇,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受委托的区镇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终止委托执法关系。

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区镇的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因法制审核等监督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区镇具体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执法投诉、信访答复等一切事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由受委托的区镇对此承担实际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绩效考核等)。

受委托区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区镇自行承担。

第八条  受委托的区镇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九条  受委托的区镇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使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

第十条  受委托的区镇对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中发现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区镇对受委托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以及经启东市人民政府责成或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组织实施。

受委托的区镇发现受委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受委托执法事项,经核实需要移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的区镇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启政办发〔2017〕12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区镇应主动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区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其城市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受委托的区镇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区镇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上月委托执法行为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或迟报。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区镇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参考文本)

委托单位: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委托区镇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启政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下列要求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八)《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九)《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启办发〔2020〕6号);

(十)《市政府关于委托区镇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启政规〔2021〕1号)。

二、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本镇(园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镇燃气管理、住宅装修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违法行为。具体内容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二)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四)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五)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六)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七)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八)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权:

(一)对委托执法内容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

(三)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种类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以及经启东市人民政府责成或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组织实施;

(五)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执法职权的单位,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南通市或启东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一般的行政案件,要及时上报立案,按程序调查终结后,将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时整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委托单位审批;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开展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5日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上月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具体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执法投诉、信访答复等一切事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由受委托单位对此承担实际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绩效考核等);

10.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11.接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并进行处理;

12.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相关委托依据变更。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市司法局和市委编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