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6-X/2020-00099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文号: 启城管发〔2020〕22号
成文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6-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28 14:20 累计次数: 字体:[ ]


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启东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54号)、《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通政规﹝20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规定权限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以我局名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局代拟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转发上级文件并增加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内容的,增加的内容属于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会议纪要有关内容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局各业务科室(含局属事业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专家评估)、备案材料准备(制定说明、制定依据、文件正本、征求意见材料、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解读、审查纠错、异议答复、清理、后评估等工作。

局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征集和拟订、合法性审查、备案及组织清理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审核、制发(包含编号、登记、印发)、向社会公布,同时组织做好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计划和制定要求

第五条 局各科室年初应根据工作安排拟订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法规科审核汇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发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未报计划又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主管职能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任务列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间进度要求抓好落实。局法规科负责对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我局法定职权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我局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规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五)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适当,不得显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决定、决议、意见、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

(三)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四)内容应当逻辑严密,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启城管规〔年度〕XX号”文号,分年度编制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三章  起草、审定、发布和报备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科室负责草拟,起草重要文件时,主管职能科室应牵头成立起草工作组。起草职能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以及上述制度和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初步拟定后,起草职能科室应根据草案内容征求局其他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的意见,或通过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对有重大分歧的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起草职能科室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草案内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起草职能科室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填写好相关内容的《局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表》(附表1,以下简称《法制审查表》)和以下材料,在局长办公会召开前,提前5个工作日,交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

(一)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或摘要),并对文本所依据的部分加以重点标注;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办法和措施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十四条 局法规科主要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审查:

(一)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具体规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经法制审查,局法规科在《法制审查表》上签署法制审查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先反馈起草职能科室进行修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修改意见的,由法规科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协调处理。

对法制审查意见,起草职能科室未经协商而不予采纳,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局法规科可以不予会签。

第十五条 起草职能科室根据法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稿,形成规范性文件讨论稿,连同《法制审查表》报局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六条 通过局办公室初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稿,经起草职能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起草职能科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起草职能科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进一步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会签稿,报有关科室及分管起草职能科室和局法规科的局领导会签并经局办公室通过公文审核后,由局长签署发布。对我局主拟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职能科室还需报联合发文单位负责人会签。

第十七条 对代拟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局领导审签后,形成送审稿,由起草职能科室会同局法规科提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核函(加盖公章)(见参考格式4);

(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加盖公章);

(三)发文稿纸(含部门会签意见);

(四)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局单独发文或我局主拟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印发相关部门、单位,并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起草职能科室应当将局发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制定依据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局法规科,由局法规科按照规定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存在问题需要予以修改或撤销的,由局法规科会同起草职能科室一并办理。

第二十条 对代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由局办公室会同起草职能科室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审签和制发等相关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职能科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件1份和政策解读电子文本交局法规科登记留存。

第四章  征求意见反馈及会签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容上涉及我局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向我局征求意见时,由局办公室按公文流转程序批办,明确牵头办理科室(单位)。根据局办公室批办意见,由牵头办理科室(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科室)研究形成修改意见,填写《局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审核表》(附表2,以下简称《意见审核表》),交局法规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非我局主拟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主拟部门送我局会签时,由局办公室按公文流转程序批办,明确牵头办理科室(单位)。根据批办意见,由牵头办理科室(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科室)研究形成修改意见,填写《局非主拟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会审表》(附件3,以下简称《会审表》),交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后,将会签稿和《会审表》一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会签。会签的全部资料由牵头办理科室(单位)复印后交局办公室存档,作为正式发文时加盖局印章的依据。

第五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起草职能科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件落实的指导、督促及检查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要加强舆情收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满一年后,起草职能科室应当及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全面分析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起草职能科室应当将评估报告送局法规科审查后向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意见,对需要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局法规科原则上每两年统一组织一次清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以我局名义单独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职能科室负责清理,对由我局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发的,由当初牵头起草职能科室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科室的,由当初起草职能科室牵头,与承担相关职能的科室共同清理。因工作需要科室的部分职能调整,调整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现行使职能的科室负责清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职能科室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三)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时,需提供书面依据和理由;拟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系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由相关职能科室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局法规科。

法规科对起草部门提交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书面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需要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本局代拟的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形成清理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局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表

规范性文件

名称


送审部门


送审人


联系电话


送审时间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征求意见

情况


起草职能科室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审查

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起草职能科室

修改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规范性文件文本等材料附后







附表2:

         局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审核表

规范性文件

名称


征求意见

部门


牵头办理科室

(单位)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审查

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牵头办理科室

(单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规范性文件文本等材料附后


附表3:

        局非主拟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会审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主拟部门


征求我局

意见情况


牵头办理科室

(单位)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审查

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牵头办理科室

(单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规范性文件文本等材料附后


附表4:

                   提请合法性审核函

市司法局:

我单位起草的《×××》拟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请予审核。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一)陈述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二)必要时,介绍全省其他城市或全国各地同类城市的相关情况及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年×月×日,与相关配合或协作部门×××协商(协商一致情况或保留意见)。×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不采纳×条,理由×××(或者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月×日由我局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月×日由我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出台。

如简化程序的,文件起草程序说明如下:

因为×××(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市政府(办)领导×××批准,文件起草程序简化。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只要在起草过程中作为依据使用或者参照、参考了的,均须列举出来);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

四、建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文件出台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因为××的原因,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