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16-X/2019-00001 分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城管局 文号: 启城委办〔2018〕3号
成文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启东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8-09-20 15: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启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启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6〕2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市城管局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的行为。分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工程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人民防空和其他八个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职业人员,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注册执业资格和(或者)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市城管局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 对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社会法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警告;

(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住房)等;

(四)其他城市综合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第九条 市城管局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应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二) 对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社会法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一定期限的活动;

(五)撤销许可证;

(六)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七)在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八)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市城管局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被撤销的;

(二)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许可证件的;

(四)因不履行市城管局行政决定被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或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六)在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负责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一个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十三条 —个处理决定包括多个主体的,分别对每个主体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四条 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自记录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自记录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信用信息有效期满,按程序修复。

第十五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管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异议申请经核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论,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市城管局认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短于3个月的。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或社会法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自愿在“江海志愿者服务平台—志愿启东”注册,且在平台报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每满一小时,奖励信用积分1分。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被市城管委表彰的,奖励信用积分10分。

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被启东市委市政府、启东市文明委、启东市文明办表彰的,奖励信用积分10分;被南通市委市政府、南通市文明委、南通市文明办表彰的,奖励信用积分20分;被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文明委、江苏省文明办表彰的,奖励信用积分30分。

一年内累计奖励信用积分达30分的,可进行一般失信等级修复;累计奖励信用积分达50分的,可进行较重失信等级修复。

因见义勇为被县(市)级以上表彰为先进个人的,可以进行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的一般和较重失信等级修复。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列入一般失信、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管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互联网站公示7日后,由市信用办审核后按程序上报修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被市城管局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抄送:南通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启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