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16-X/2021-0006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 文号: | 启城管发〔2021〕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转发《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心):
根据南通市监察委员会、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涉企免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司发〔2020〕63号)和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涉企免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通司发〔2020〕65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请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中心)按月负责统计本单位按照“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填报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附件2、3),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市城管局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各县(市)、区镇(街道)相对集中处罚权作为执法主体的,由所在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负责汇总报送清单涉及事项统计表。
附件:
1.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2.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3.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1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1.门卫、配电房等较小体量的单位自建配套用房建设; 2.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3.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3 |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4 |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5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6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建设,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7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发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8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9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 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 2.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按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种情形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已授权行使处罚权的镇(街道) |
市城管局 |
附件2
**年**月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涉及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 |
1 |
|||||
2 |
|||||
备注 |
本月共涉及案件数 件,涉及金额 元。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年**月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减轻处罚条件 |
处罚结果 |
涉及从轻/减轻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 |
1 |
|||||||
2 |
|||||||
备注 |
本月共涉及案件数 件,涉及从轻/减轻金额 元。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03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通执法发〔2020〕5号).doc